公報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報九十三年秋字第四期 93年07月12日 第 32 頁
〔公報內容〕
 

政 令

財 政

高雄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八樓
承辦單位:第四科
聯絡電話:三三六八三三三轉三○九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財四字第○九三○○三三九九七號

主 旨:修訂「高雄市市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計收標準」為「
    高雄市市有土地租金率計收規定」,請查照。

說 明:

  一、「高雄市市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計收標準」修訂為「
    高雄市市有土地租金率計收規定」,業經高雄市議
    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高市會財字第○九三○○
    ○○七四七號函復經該會第六屆第三次定期大會第
    三十二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二、「高雄市市有土地租金率計收規定」如下:

    (一)市有土地租金率一律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
       五計收,但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市有土地
       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收:

      (1)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非營利團體及學
        校(含幼稚園)作該目的事業之使用者。

      (2)外交使領館、代表處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之
        使用者。

      (3)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其配
        偶,作自用住宅之使用者。

      (4)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園及停車場之使用者。

      (5)供承租人自用住宅之使用;其面積於一百
        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二)於本市舉辦之重大公共工程,其施工期間影
       響範圍內,承租人按應繳租金率七折計收,
       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人按應繳租金率五折
       計收,前項重大工程及施工影響範圍之界定
       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三)其他另有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正 本:第四類發行

副 本:本府財政局

            市 長 謝 長 廷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機關首長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