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報九十三年秋字第四期 93年07月12日 第 32 頁
〔公報內容〕
政 令
財 政
高雄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八樓
承辦單位:第四科
聯絡電話:三三六八三三三轉三○九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財四字第○九三○○三三九九七號
主 旨:修訂「高雄市市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計收標準」為「
高雄市市有土地租金率計收規定」,請查照。
說 明:
一、「高雄市市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計收標準」修訂為「
高雄市市有土地租金率計收規定」,業經高雄市議
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高市會財字第○九三○○
○○七四七號函復經該會第六屆第三次定期大會第
三十二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二、「高雄市市有土地租金率計收規定」如下:
(一)市有土地租金率一律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
五計收,但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市有土地
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收:
(1)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非營利團體及學
校(含幼稚園)作該目的事業之使用者。
(2)外交使領館、代表處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之
使用者。
(3)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其配
偶,作自用住宅之使用者。
(4)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園及停車場之使用者。
(5)供承租人自用住宅之使用;其面積於一百
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二)於本市舉辦之重大公共工程,其施工期間影
響範圍內,承租人按應繳租金率七折計收,
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人按應繳租金率五折
計收,前項重大工程及施工影響範圍之界定
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三)其他另有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正 本:第四類發行
副 本:本府財政局
市 長 謝 長 廷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機關首長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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