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各高中職申辦「停車場委外經營」程序說明
一、 取得全校同仁(含家長會)之認同。
二、 撰寫停車場委外經營實施計劃、投標契約及投標須知等資料 經校務會議同意後陳報教育局。
(引用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2及63條、停車場法第22條及高級中學法第26-2條
及公立高級中學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第3-1-1條等規定辦理)
三、教育局收函後將陳高雄市政府批可後覆函(敬會財政局、主計處及法制局等)至校同意執行。
【需事先填妥申請表(至交通局網站下載)四份,檢附資料計有土地登記謄本(向區公所申請)、建物使用
執照(需含有停車場設置紀錄)、建物所有權狀,管理規範計劃(需包含停車場名稱、經營時間、收費標準
、停車種類及車位、維護管理之配套措施等計劃)及停車場平面圖(建物竣工圖) 】
五、交通局收文後會會同都發局、警察局及停車管理中心等單位至校勘查,待無誤後即核發停車場登記證。
六、至稅捐稽徵處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13條規定辦理地價稅全免手續。(由稅捐稽徵處網站下載申請表
加以填寫,並附停車場登記證及停車場平面圖各一份)
七、依據高雄市市有土地租金率計收規定估算租金後依採購法之規定上網招標。